(2016)豫020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雷金明与赵俊红、王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金明,赵俊红,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雷金明,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俊红,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惠,女,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雷金明申请执行赵俊红、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俊红偿还原告雷金明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其中2000000元自2014年12月17日至还款之日,500000元自2014年4月21日至还款之日);被告王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赵俊红、王惠承担。被执行人赵俊红、王惠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雷金明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执行费27534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俊红、王惠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54093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