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磊与李少博、孙杰、王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磊,李少博,孙杰,王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589号原告:郭磊,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成杰,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少博,又名李艳峰,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孙杰,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岩,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郭磊与被告李少博、孙杰、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东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