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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良与被告刘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刘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30号原告:张良,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城关镇。被告:刘梦林,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原告张良与被告刘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良于2016年4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