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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任金龙与张小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金龙,张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91号申请人任金龙,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小涛,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任金龙申请执行张小涛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任金龙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承担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6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小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