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王海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王海广,程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5执1181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被执行人王海广,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程秀玲,女,1952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王海广、程秀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1995号于2015年1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王海广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慧时欣园13号楼13层1-1301号房屋。我院委托北京康泰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对此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屋由崔建宇(×××)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5620000元,已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崔建宇(身份证号×××)即拥有北京市丰台区慧时欣园13号楼13层1-1301号房屋的所有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金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