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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315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生,汉族,临县人,农民。被告:贾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临县人,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广明人民陪审员  张晓梅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