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被执行人金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凤,金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金玉福,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金凤与被执行人金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中级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民终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