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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769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3月295日出生,汉族,农民,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秧义村6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11082242。被告万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谢 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国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