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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北鑫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蒙山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鑫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蒙山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58-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鑫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同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蒙山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法定代表人李传军,该××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鑫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蒙山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其偿付货款2,112,000.00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蒙山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鑫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任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