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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冲来扎布申请哈斯比力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冲来扎布,哈斯比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95号申请人冲来扎布,男,72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哈斯比力格,男,41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冲来扎布申请哈斯比力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0月28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