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诉被告马宏军、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马宏军,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刘泓,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义平,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宏军,男。被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黄小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诉被告马宏军、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马宏军、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慧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