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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沈子琪与陈浩、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子琪,陈浩,陈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496号原告沈子琪,居民。被告陈浩,农民。被告陈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子琪诉被告陈浩、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子琪经本院下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魏 星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