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萍与刘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女,仫佬族。被执行人刘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清归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给张萍,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151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覃文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