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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华巍、徐婧婧与滨海县华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巍,徐婧婧,滨海县华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徐华巍,35岁。原告徐婧婧,32岁。委托代理人邱亚伯,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海县华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大套乡府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香,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祖开,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巍、徐婧婧与被告滨海县华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华巍、徐婧婧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巍、徐婧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徐华巍、徐婧婧承担。审 判 长  孙海滨人民陪审员  王加信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