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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振春与冯克洋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春,冯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朱振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冯克洋,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