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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冯少双与鲍艳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少双,鲍艳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冯少双,住方正县方正镇铜鑫小区被执行人鲍艳彪,男,1973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方正镇建设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鲍艳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25,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鲍艳彪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郭丽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方商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岩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