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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梅华荣与邵武市万家灯火餐厅、高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华荣,邵武市万家灯火餐厅,高兴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969号原告:梅华荣,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邵武市万家灯火餐厅,经营场所邵武市天润国际花园城1号楼二层。经营者:游建辉,男,1972年12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刘峻,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兴明,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华荣与被告邵武市万家灯火餐厅、高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林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丽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