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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7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马大政、李恒,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3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诗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