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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0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孔翠玲与张新锁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翠玲,张新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0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翠玲,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水建,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淑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锁,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孔翠玲因与被上诉人张新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翠玲及委托代理人李水建、孙淑敏,被上诉人张新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上诉人孔翠玲。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谢新旗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