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477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王某,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大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4日生女孩王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各异,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我与被告开始分居至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甲随我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称,2009年9月4日生女孩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9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3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化解之间的隔阂。构建和谐家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履行家庭义务,互相包容、共同进步。双方应考虑所肩负的责任,慎重对待婚姻。原告起诉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滑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