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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赵月霞、赵家萍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月霞,赵家萍,盛昌文,钱迎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刑终16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因行政区划调整,现更名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月霞,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于铜陵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铜陵市铜官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海林,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赵家萍,绰号“小五子”,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于铜陵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铜陵市铜官区,现住铜陵市铜官区。2014年10月23日曾因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2017年1月8日,因原判刑期届满释放。原审被告人盛昌文,曾用名盛昌田,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于铜陵市义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铜陵市郊区,住铜陵市铜官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钱迎春,绰号“巴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铜陵市铜官区,住铜陵市铜官区。2015年3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24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月霞、赵家萍、盛昌文、钱迎春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皖070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月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底至2016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月霞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路商厦佳顺游戏厅一楼暗场内摆放了60台可同时供64人赌博的电子游戏机。期间,被告人赵家萍、盛昌文、钱迎春被赵月霞以固定月工资加奖金的方式雇佣,分班次管理店内的9名现场服务员,收取营业款、发放工资等。另外,盛昌文兼职技术人员,负责组装、维修电子游戏机等工作,钱迎春参与对赌博的人员甄别放行。现场服务人员分两个班次为赌场内赌博人员上分、退分,提供服务。2016年1月6日14时许,公安机关进入该场所检查,现场查获赌博人员37人,服务人员6人,查扣电子游戏机60台、营业款3981元、对讲机3台以及用于赌博结算的存币单6张。查扣的电子游戏机包括:“大字板”电子游戏机20台、“水浒传”电子游戏机20台、“大口狗”(又称狗狗运动会)电子游戏机8台、“狮子王国”(又称动物园地、动物世界、森林王国)电子游戏机8台、“飞机”(又称雷电战机或空战英豪)电子游戏机4台(每台“飞机”均有两个独立操作单元),其中有数台电子游戏机在查获当天不能正常工作。经铜陵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检验鉴定,前述游戏机均具有荧屏计分、上分、退分、退币功能,属于赌博机。另据赵月霞供述,其经营该赌博场所获利约2.3万元。2016年1月8日,赵月霞、赵家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赵月霞还将存有非法所得的银行卡上交。同年1月9日,钱迎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1月11日,盛昌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供述了所涉罪行,经查证属实。盛昌文在公安机关查处另一起设置赌博机的治安案件中提供了技术协助。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电子游戏机六十台、银行卡一张、对讲机三台、存币单六张,以及前述物件的扣押清单、照片,现金扣押清单;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与发破案情况说明,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家萍、钱迎春的前科材料,关于被告人盛昌文协助公安机关查办治安案件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资料;证人佘某、陆某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月霞、赵家萍、盛昌文、钱迎春的供述与辩解;铜陵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铜)公(治)检(赌机)字[2016]2号赌博机检验报告书,赌博机检验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与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与现场视频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月霞以营利为目的,聘用被告人赵家萍、盛昌文、钱迎春作为赌场管理人员,在隐蔽场所内摆放六十余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家萍、盛昌文、钱迎春明知赵月霞开设赌场营利,仍接受聘用担任赌场主管,提供直接帮助,系赵月霞开设赌场的共犯,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各被告人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月霞系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赵家萍、盛昌文、钱迎春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月霞、赵家萍、盛昌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被告人钱迎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月霞摆放的赌博机数量刚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慑于法律威严以“暗场”的形式进行经营,与在公共场所开设赌场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主动退赃,并已向原审法院交纳财产刑保证金10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家萍有开设赌场的违法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为从犯,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昌文系从犯,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治安案件,有认罪悔罪表现,系初犯,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钱迎春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撤销其缓刑,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赵月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赵家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被告人盛昌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4、被告人钱迎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前罪交通肇事罪所判缓刑,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十二天刑罚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5、对扣押在案的六十台赌博机由扣押机关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销毁;对扣押在案的三台对讲机依法予以没收;对收缴的赌资人民币三千九百八十一元以及被告人赵月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赵月霞的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一般,开设赌场时间短,社会影响小,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月霞、赵家萍、盛昌文、钱迎春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相关物证、书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与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月霞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月霞以营利为目的,在隐蔽场所内摆放六十余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赵家萍、盛昌文、钱迎春明知赵月霞开设赌场营利,仍接受聘用担任赌场主管,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各被告人依法均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月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但原判对于原审被告人钱迎春的量刑在数罪并罚时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即“被告人赵月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家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盛昌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扣押在案的六十台赌博机由扣押机关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销毁;对扣押在案的三台对讲机依法予以没收;对收缴的赌资人民币三千九百八十一元以及被告人赵月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钱迎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前罪交通肇事罪所判缓刑,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十二天刑罚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迎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前罪交通肇事罪所判缓刑,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XX启代理审判员  周正利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