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祝恩玲、季建华等与潘迪青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恩玲,季建华,潘迪青,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774号原告:祝恩玲。原告:季建华。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华,济宁市市中区南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迪青。被告: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恩岭、季建华与被告潘迪青、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恩岭、季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祝恩岭、季建华承担。审 判 长 孔翠峰审 判 员 董志刚人民陪审员 陈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