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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连红支与张学友、王东方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红支,张学友,王东方,海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连红支,女,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商水县张明乡大连村三组。被执行人张学友。被执行人王东方。被执行人海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连红支申请执行张学友、王东方、海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张学友、王东方、海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春芝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