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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邵强、陈岭等与萧县砖瓦厂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强,陈岭,王心华,萧县砖瓦厂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592号原告:邵强,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心华,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原告:陈岭,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心华,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原告:王心华,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齐胜,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萧县砖瓦厂,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负责人:李远林,职务:厂长。原告邵强、陈玲、王心华与被告萧县砖瓦厂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5日受理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许学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强的委托代理热王心华、陈玲的委托代理人王心华、王心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齐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萧县砖瓦厂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陈岭、王心华于2004年11月24日合伙成立私营企业萧县飞宏厂(现已撤销),2004年11月29日原告邵强和萧县飞宏瓦厂在苗山园艺厂西侧、被告西厂区,分别取得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02238号和02××39号的房地产,两处房地产东西相连,共用同一院落及围墙,后来,被告在生产砖瓦时擅自扒掉上述房地产中的3间堂屋及西院墙80米,并在院内取土形成大坑,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三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把三原告房屋、院墙及地坪恢复原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针对其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三原告身份信息;证据2、萧县工商局企业登记信息及房地权萧龙城字第02238号、02××39号房地产权证,欲证明原告陈岭、王心华作为飞宏瓦厂的合伙人,同原告邵强共同对上述房地产权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西院墙和南北墙是80米;证据3、现场照片八张,欲证明三原告诉求的围墙房屋及庭院均在被告厂区内,且四周有围墙,西边80米院墙、三间房屋被拆后所留痕迹,庭院被被告取土后形成了土坑;照片上取土后剩余土层的颜色,推土机行驶的方向及堆土的位置,证明被告从原告土地取土,堆到其生产土堆,从而形成土坑。被告萧县砖瓦厂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岭、王心华于2004年11月24日合伙成立私营企业萧县飞宏厂(现已撤销),2004年11月29日原告邵强和萧县飞宏瓦厂在苗山园艺厂西侧、被告西厂区,分别取得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02238号和02××39号的房地产,两处房地产东西相连,共用同一院落及围墙。后来,萧县砖瓦厂的砖瓦车间承包人种道岺在生产砖瓦时擅自扒掉上述房地产中的3间堂屋及西院墙80米,并在院内取土形成大坑,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另查明:萧县砖瓦厂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萧县人民政府收储,原厂领导班子全部解散,纳入县住建局改制领导小组。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原告的房屋、院墙及地坪,原、被告争议土地系农村承包土地,原告姜远英、刘道路要求返还的土地0.619亩系原告姜远英和丈夫刘世凡(已病故)及其子女刘道路、刘道晨四人分得的土地。原告姜远英、刘道路二人提起诉讼,无权代理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其主体资格显属不妥,不应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远英、刘道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80元(逾期不缴视为放弃权利),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学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迪附裁决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