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太康县符草楼镇符草楼东行政村符东一组与太康县人民政府、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385号太康县符草楼镇符草楼东行政村符东一组:你组因诉太康县人民政府、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你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赔偿须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因此造成损害为基础。你组主张的交通食宿费用、律师费等维权中产生的费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综上,二审判决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组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