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贯想与陈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贯想,陈国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48号原告张贯想,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国发,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贯想诉被告陈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贯想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贯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贯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贯想负担。审 判 长 白胜勇审 判 员 张亚楠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