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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6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张国荣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民,张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6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立民,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国荣,女,194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立民与张国荣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林民初字第50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张国荣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收入,现因需要扣划此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国荣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县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王立民的担保人刘凤霞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县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