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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与长春欣园经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长春欣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5445号圣豪汇商1303室。法定代表人:林柏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欣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江蓝湾1栋104号。法定代表人:徐笑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欣园经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洁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舒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景莉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