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祁伟君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61号移送机关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祁伟君,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祁伟君罚金刑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机关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房产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