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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祁伟君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61号移送机关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祁伟君,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祁伟君罚金刑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机关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房产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