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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薛龙诉叶金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龙,叶金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27民初204号原告:薛龙,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金豆,女,汉族,1986年9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周盛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龙诉被告叶金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马玲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装修部分的损失进行评估,本院在委托评估的过程中,原告撤回评估申请,本院即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龙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勇、被告叶金豆的委托代理人周盛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经营台球厅,原告支付了房租15万元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刚开始营业便被消防部门封门停业。原告要求被告解决,被告一直说要解决但至今仍未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退还房租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是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9日,至原告起诉时,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退还房租。原告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拟证明:租赁房屋的期限、价格以及用途。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照片一张。拟证明:2015年1月1日,消防部门把台球厅的门封了。经质证:被告不认可,认为消防部门封门应当会做出法律文书。本院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3、照片四张。拟证明:被告把原告的台球厅门锁了。经质证:被告不认可,认为照片没有拍摄时间。本院认证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一份。拟证明: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返还房屋。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售电报表一份。拟证明:本案所涉房屋从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11月30日分七次购电的事实,即原告承租的房屋一直在使用当中。经质证:被告不认可,认为该证据是被告自己单方打印盖章的,不能证明台球厅营业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3、2013年12月9日,被告与案外人殷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拟证明: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9日本案所涉房屋也是作为台球厅使用。经质证:被告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用于经营台球厅。租赁期限为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9日。租金15万元,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租,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6年1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认为2015年1月1日该房屋被消防队查封,导致其无法营业,被告承诺要解决此事亦一直未能解决。故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退还租赁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赁费,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诉称承租的房屋因消防问题被查封,应当由被告进行处理,因为被告一直未处理,导致自己不能营业的意见,因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消防问题由谁来处理,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15年1月1日承租的房屋被吉木萨尔县消防大队查封,无法营业,应当退还房租的意见,其提供了一张照片予以佐证,但该照片只能看到两张封条,封条上没有加盖消防大队的公章,亦不能清晰地反映封条所示的地点,且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该照片并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租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原告起诉时,租赁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告薛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薛龙承担;邮寄送达费100元,由原告薛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春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