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民终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雪枚、陈柬位与窦广平、杨文焕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枚,陈柬位,窦广平,杨文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终1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枚,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霍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柬位,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霍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广平,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霍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焕,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库车县雅克拉碳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工,住新疆库车县。上诉人陈雪枚、陈柬位因与被上诉人窦广平、杨文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城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霍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上诉人陈雪枚、陈柬位。审判长 黄壮锦审判员 杨峻峰审判员 芦梦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如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