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殷旭东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旭东,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异8号案外人:张鹏,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安君,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殷旭东,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江玉珠,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殷旭东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鹏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期间,现案外人张鹏申请撤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鹏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