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旺苍县四新煤业有限公司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国,旺苍县四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3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县四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谭守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建国与旺苍县四新煤业有限公司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