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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都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501号原告:都某某,女,1979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个体,洮南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在本庭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