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都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501号原告:都某某,女,1979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个体,洮南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在本庭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