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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庆义、李运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义,李运才,董建军,孟轶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0867号申请执行人李庆义,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李运才,男,汉族,1948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董建军,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被执行人孟轶樱,女,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李庆义等申请董建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12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庆义、李运才于2015-10-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129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剑骊审判员  王瑞松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