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张文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张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张文全,男,35岁,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张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法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