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2015-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集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浩亮、李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集利,吴浩亮,李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5-240号申请执行人李集利,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吴浩亮,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永民,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李集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浩亮、李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2014)汝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浩亮在汝州农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1860元。对被执行人李永民在汝州农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255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占伟执行员 贾俊峰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