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程新健与杨存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健,杨存根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778号原告:程新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平安,系原告父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俊祥,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存根,男,汉族。原告程新健与被告杨存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晓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新健的委托代理人程平安、程俊祥,被告杨存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新健诉称:2014年4月底,原告将房屋工程包给王日付承建,其欧式装潢工程由被告负责施工。在施工工程中,被告不按操作要求施工,将顶部欧式装潢线条边缘制成八字形,北边东西长与南边东西长相差十几公分。原告的父亲发现后,立即找被告要求更改,可被告采取切割填补的方式处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更改修理结束。现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将原告自建房屋局部三层平顶欧式装潢线条重作线或者修理(重做是将局部三层平顶欧式装潢部分全部切除,重新制作,按四面平行制作完成;修理是将欧式线条的出线南北相等,修好的效果是四方形,四个角都是直角),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存根辩称:原告在建房期间一直不在家。被告从一层到三层做欧式装潢线条,都是按照原告父亲程平安和包工头王日付的要求施工的。局部三层欧式线条施工没有质量问题,是在程平安强烈要求下修理的。正常情况下,局部三层面积较小,且线条只有南面、东面、西面三面,一共14米左右,不是对称图形。做欧式线条时正常是南面小于北面,表示主人越到后面越发财的意思。这并不影响房子的美观和质量,而是为建房主人着想。程平安不懂好丑一意孤行强烈要求修理,被告没有办法只好修理成南北一样宽,修理好后程平安不但不支付工资3140元,还强行占有被告的欧式装潢模板,给被告造成了3万多元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原告将位于**镇**的二层加局部三层楼房工程交由王日付承建。因原告在外打工,施工期间由原告父亲程平安全程跟踪。被告负责房屋一至三层的欧式线条装潢工程,按原告父亲程平安和王日付交代的样式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因被告施工的房屋局部三层欧式线条东西两条线前后形成八字形,北边东西长与南边东西长度有差距,与原告要求的四面平行标准不一致,且施工质量有问题。原告提出问题后,被告进行了切割修补,但原告仍认为不符合标准。双方形成矛盾导致程平安阻挠被告将其留在原告房屋外的模板运走。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原告父亲程平安不得阻拦被告将其所有的模板装车运走。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程平安不得阻拦杨存根运走其所有的钢模。并告知程平安辩称的杨存根所做的欧式装潢质量存在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故形成本案诉讼。另查明:关于欧式装潢工程价款,双方约定由被告直接与原告结算。被告庭审中陈述工程价款为3140元,原告亦认可如欧式装潢不存在质量问题,工程价款会由被告说了算。现工程款双方未结算、给付。审理中,原告亦表示案涉装潢工程被告也没有办法修补好,如重新制作要敲掉原有材料重新浇筑,花费将要十几万,且重做不吉利。如被告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可以不追究被告的责任,如不行则不会支付工钱,并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修补费用。对此,被告予以拒绝,并要求原告支付其工钱314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照片8张、原告所在村的村庄规划图、东台市乡村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2014.5.4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告所在村的村庄规划图、东台市乡村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2014.5.4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本案被告为原告的自建房屋一至三层外沿进行欧式装潢,应当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被告将房屋局部三层的欧式装潢线条制作成八字形,并认为“做欧式线条时正常是南面小于北面,表示主人越到后面越发财的意思。这并不影响房子的美观和质量,而是为建房主人着想”是其主观臆断,导致线条制作的交付成果与原告及包工头杨日付的原有四方形的意思相悖,且不符合农村建房做欧式线条装潢的普遍做法,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原告父亲程平安及包工头杨日付提出改正意见后,被告采用切割填补方式进行了修复。修复后,经现场勘查,房屋局部三层欧式装潢线条有明显的修补痕迹,虽经修复前后东西长度已基本一致,但影响造型美观性,有违原告进行欧式线条装潢美观房屋的初衷。在被告完成的装潢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经恶化,再由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继续给原告施工修补或重做显然不合适,原告亦无重新制作的意思。现被告交付的有一定瑕疵成果已经添附于原告房屋上可由原告继续使用,但原告主张5000元的违约损失,证据不足。根据原、被告审理中的意见、被告承建的欧式装潢的总工程量、工程价款和有瑕疵的欧式装潢的工程量、瑕疵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为宜,由原告直接在双方结算的工程款中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存根赔偿原告程新建1500元;二、驳回原告程新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存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农行盐城中汇支行,账号:40×××21)。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小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