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07号原告韩某。被告屠某甲。原告韩某与被告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屠某乙。婚后感情一般,以后屠某甲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2008年,屠某甲因犯罪服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变本加厉,且不尽家庭义务,长期分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屠某甲离婚,婚生儿子屠某丙,屠某甲负担抚育费。被告屠某甲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屠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屠某乙(现在校读书)。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以后由于屠某甲不务正业,缺乏诚实,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导致债务缠身。债主上门追债后,屠某甲长期不归,且下落不明,韩某对屠某甲彻底失去希望,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双方的短信往来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屠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屠某甲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韩某提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婚生儿子屠某丁,屠某甲自2015年8月(起诉之月)起每月负担屠某乙抚养费600元,至屠某乙独立生活为止。财产问题本案不予理涉,当事人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某与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屠某戊,屠某甲自2015年8月起每月负担屠某乙抚育费600元,至屠某乙高中毕业止。支付方法:于每年的1月底、7月底前各付3600元,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抚育费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屠某甲负担(韩某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屠某甲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屠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某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钱丹俊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华 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