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8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丽申请执行柴二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丽,王秀兰,王桂琴,柴二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张晓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秀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桂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柴二焕,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晓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秀兰、王桂琴、柴二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15)东执字第28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桂琴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并续行冻结上述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桂琴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冻结;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桂琴在鄂尔多斯银行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桂琴在鄂尔多斯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