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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字第20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潘一×与潘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一×,潘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20989号申请执行人潘一×。法定代理人陈××。被执行人潘二×。本院在执行人潘一×与被执行人潘二×抚育费纠纷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5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表示无其他执行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56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抚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喜玉法律释名: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