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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卫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卫功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73号原告: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卫功荣,男,1971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卫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卫功荣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费广银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人民陪审员  程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