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3民特1号申请人:冕宁县某某医院。申请人:陈某,男,8岁。法定代理人:陈某父。法定代理人:宋某某,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于2006年3月25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峰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冕宁县某某医院与申请人陈某的医疗纠纷于2016年2月23日经冕宁县城厢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冕宁县某某医院承担陈某损伤后果百分之九十的责任,给予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共计二十一万五千元整。二、由冕宁县某某医院承担陈某后续治疗费六千元整。三、本协议签订后,由双方共同申请到冕宁县人民法院确认本协议效力。法院确认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冕宁县某某医院与申请人陈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