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壮光,刘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壮光,刘耀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273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欧俊彬。委托代理人:李志鹏。委托代理人:林森华。被告:刘壮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潘厝村斗陇南。委托代理人:吴键镁,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耀文,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壮光、刘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壮光、刘耀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壮光、刘耀文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壮光、刘耀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楷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