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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崔守仁与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守仁,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崔守仁。被执行人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8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南,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崔守仁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上诉,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983号和(2015)平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宝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