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上海铁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陶健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铁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陶健飞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1868号原告上海铁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袁广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利。被告陶健飞,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铁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陶建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铁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叶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海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