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吉福与石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福,石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2167号原告杨吉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呈富,男,汉族。被告石德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福诉被告石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吉福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吉福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0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钟华明代理审判员 邓乾树人民陪审员 卢祖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