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巫法民初字第0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吉福与石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福,石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2167号原告杨吉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呈富,男,汉族。被告石德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福诉被告石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吉福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吉福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0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钟华明代理审判员  邓乾树人民陪审员  卢祖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