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7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瑞清与曹江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清,曹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7086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清,女,1956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欣(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曹江斌,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原告李瑞清与被告曹江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01民初15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瑞清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江斌给付赔偿金187413.0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曹江斌张云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曹江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江斌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曹江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01民初15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鑫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