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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81民初354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朱某,男。被告贺某某,女。系被告朱某之妻。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孟祥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左乾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贺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两被告经营面条厂一间,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朱某于2015年10月31日向原告立据借款70000元,并用其夫妻共有的车库一个作为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朱某承诺于2016年农历春节前归还35000元,2016年2月底归还35000元。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贺某某系朱某之妻,应对此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贺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某、贺某某未作答辩。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湘乡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朱某于2015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注明抵押被告房产证一本,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与利息。4、房屋产权证一本,拟证明被告朱某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金天路蓉谨家园二期15栋20号车库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物。5、短信记录图两份,拟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朱某催款的事实。被告朱某、贺某某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被告朱某、贺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据1、2、3、5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因原、被告未办理该担保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没有产生抵押的法律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朱某、贺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31日,被告朱某因其经营的面条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立据借款700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被告朱某将其车库的房产证交与原告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但两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于2016年3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某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陈某某已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而被告朱某未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了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款的义务。被告朱某未将用于担保的车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可以有效证明其借款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贺某某应对此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朱某、贺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朱某、贺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祥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左 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