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26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白金凤申请执行郭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凤,郭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6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白金凤,女,汉族,东胜区人。被执行人:郭美蓉,女,汉族,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白金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14)东执字第26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美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现需扣划、续行冻结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美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美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美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飞 更多数据: